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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公证收费

来源:樊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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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规范公证收费

余先生过世,名下有一套位于静安寺附近的三室一厅公寓,市价约600万元,其子女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产权转移,被告知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遂去上海某公证处,被告知需交付公证费约12万元,收费标准为继承人受益额的2%。如此天价收费令余家人惊诧不已。

    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其收费标准由什么确定?这个问题就目前而言比较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单就这一条款还不能确定公证处的机构属性,我们结合《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来看:“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不难看出法律赋予公证的效力是一种司法性的证明效力,因而公证行为是一种具有司法或行政意义的证明行为,那么一般的理解,公证机构应该是司法或行政体制内的,承担着法律规定的证明职能的服务机构。但公证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它并未列入《上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内,所以笔者认为公证费是经营性收费,但又具有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其定价标准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本法所称经营者包括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我们再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的原则,也就是《公证法》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上法律法规归纳起来一句话:制定公证费价格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成本。

办理一项继承公证的成本是多少呢?我们无从精确计算,但可以做这样的比较:被继承的财产价值1000万元的,办理继承权公证费用为20万元;房地产或股权转让标的额1000万元的,办理转让公证费用为2.275万元。被继承的财产价值3000万元的,办理继承权公证费用为60万元;而房地产或股权转让标的额3000万元的,办理转让公证费用则为4.775万元。两者的收费额相差几倍至几十倍,然而两者的工作成本是否有几倍至几十倍之差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再做一下比较:假设办理1000万元财产继承公证花费公证员5个工作日计40个小时,收费额折合每小时5000元;假设办理3000万元财产继承公证,收费额则合每小时15000元,而公证员进行涉及财产的民事法律咨询收费为每小时200元;公证员进行案件调查收费为本市每件50-150元,外省市每天200元。也许办理继承权公证较之办理房地产或股权转让公证所涉及的材料可能更多些,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更大些,但是成本的差距却绝不会如此悬殊。

以上的比较至少说明继承公证收费标准不合理,此外也应该能看出该项收费的定价依据并不是服务成本,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与《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背道而驰。还值得一提的是申请继承公证的全部是公民个人,申请房地产或股权转让公证的则绝大多数是企事业单位,公证收费标准颇有失重。

    查阅上海公证处收费标准一览表,满目皆是100元、400元、1000元或0.1%、0.3%的数字,唯独继承公证这一项标着2%,显得如此“一枝独秀”。何故?笔者看到有一种说法,公证收费标准是多年前制定的,当时老百姓的遗产大多只价值几千至几万元,公证费收取2%不显得很昂贵,所以矛盾并不大。现在房价大幅度上涨,再收2%的公证费就离谱了。既然如此,公证机构就应该与时俱进,以不营利为标准修改不合理的价格,真正做到惠民利民服务于民。

    然而,笔者还有一种不同的看法,因继承、赠予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必须提供公证书,而公证处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号。因此公证处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你来,或者不来,2%都高挂在那里,不更不改。”而申请人则是“被公证”的弱势群体,你想来或者不想来,行政规定放在那里,不得不来。对此,笔者建议学一下《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本法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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